6月1日起施行!杭州发布两部法规

昨天(5月10日)上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6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临时设施安全监管和指导

风险大小不同采取不同安全管理措施

《杭州市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二十五条,不分章节,对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管理原则、部门职责分工、安全等级管理、安全工作方案等内容作了规定。

据介绍,《规定》结合杭州实际作了细化补充,比如,《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履行主要管理职责,对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

针对大型群众活动中,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晰的问题,《规定》中提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活动中使用的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同时,各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临时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协作配合。

另外,由于大型群众活动的风险大小不同,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比较科学合理,《规定》明确,承办者应当根据大型群众活动方案、疫情防控要求、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承办者应当根据安全等级评估报告,按照安全工作规范编制大型群众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承办者进行指导。

不仅如此,年来,群众自发聚集活动数量有上升趋势。群众自发聚集活动没有明确的组织者且在开放空间内,不属于大型群众活动,但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规定》也作了创制规定等。

保持原生态,湿地公园贯彻保护第一原则

湿地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要严格管理

即将施行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六章六十三条对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利用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湿地公园的具体区位,规定湿地公园东起紫金港路,西至绕城公路,南起沿山河,北至文二西路,其具体范围以及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范围由《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为推进湿地公园一体化保护,《条例》对湿地公园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执法主体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比如,管理方式上,规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资源保护、环境容量、生态衡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在湿地公园内捕捉水生动物、采集植物资源、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参观游览、经营服务、车辆船舶通行等制定管理规定;在执法主体上,规定湿地公园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条例》,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要进行严格管理。《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建设项目占地总面积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三千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另外,为保持湿地原生态,贯彻湿地公园保护第一的保护管理原则,《条例》还提出要加强水体保护。规定湿地公园内河港、池塘、湖漾、沼泽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特定情形外,禁止占用、围圈、堵截、遮掩。每日商报讯(作者:记者 许成慧)

关键词: 西溪国家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 大型群众性活动 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