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企业锁牢核心技术“保险箱”
昔日的科创公司高管,自立门户后挖了老东家的“人才”,开发高度类似的软件。这究竟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检察官的抽丝剥茧、悉心论证,案件终于拨云见日,水落石出。
A公司是一家金融科技创新的龙头企业,2018年3月,A公司突然发现,R公司开发的系统与他们研发的系统类似,更令人意外的是,R公司的负责人是A公司前高管方某。
怎会如此巧合?A公司还发现,方某于2016年3月离职后,同年5月与他人成立R公司,A公司部分员工也随之跳槽去了R公司,开发与A公司同类产品。“我们认为这是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径。”2018年4月3日,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资料图片)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10名涉案人相继落网。由于案情复杂且专业性很强,在取证方向和事实认定上一度陷入困境。2019年6月,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在研究案情时,检察官发现,要想查明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就必须查证R公司涉案产品的源代码与A公司系统的源代码是否具有同一性;同时还要查明,方某等人是否暗示或者默许从A公司离职到R公司工作的员工对A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内的技术资料进行披露和使用,以及涉案产品的利润率、被侵权源代码对涉案产品技术贡献率、A公司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等事实。
公安机关委托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和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结果显示,被侵权源代码与被害单位的源代码具有同一性,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按照研发成本认定的87万余元。
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公安机关陆续以R公司和方某等四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其移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要站在A公司的肩膀上建立体系会省心很多。”审查期间,方某和他人网络聊天记录里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就在此时,R公司一研发人员交代,有一套投资交易系统用了A公司的技术源代码。
证人证言和电子证据的“不谋而合”,令检察官眼睛一亮。经沟通,公安机关重新委托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和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结果显示,这套投资交易系统的技术源代码被A公司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系统许可使用费为217万余元。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跳槽的A公司技术人员私自带出技术源代码,为R公司开发出一套投资交易系统并搭建在R公司服务器上供测试使用。另外,A公司原高管沈某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规定,在A公司工作的同时,实际参与R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发送A公司的管理制度、人力运行报告、技术体系运行报告等给方某。
至此,案件真相浮出水面。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先后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R公司及方某等四人分别依法提起公诉。
2022年1月,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案系统源代码曾通过互联网云盘链接传输,且可通过爬虫技术手段爬取。”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涉案源代码系被公众所知悉、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公诉人则认为,互联网云盘链接具有一定私密性,应属于私人点对点进行披露的范畴;而爬虫技术手段具有一定的非正当性,不能以此反推该软件源代码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同时,公诉人围绕从被告人电脑中缴获的技术资料等文件来源、A公司保密措施、R公司招募A公司离职技术人员的方式及目的等进行详细阐述,进一步明确方某等人获取相关系统代码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涉案源代码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最终,法院认为,R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A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被告人方某等四人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方某的作用及自愿认罪态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前不久,滨江区法院判处R公司罚金80万元,判处沈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案件虽然顺利判决,但检察履职的脚步并没停歇。针对办案中暴露出来的高新企业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风险,滨江区检察院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检察服务。今年2月,该院与辖区部分公司达成一体化保护框架合作,并挂牌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检察联络点,落实全方位、立体式服务。
“我们旨在引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自我防护,帮助企业从源头上锁牢核心技术‘保险箱’,共同营造优质知产保护法治‘软环境’。”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夏涛表示。
(责编:马昌、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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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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